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上訴人 林惠盈
林淑呅 被上訴人 蘇麗紅
林雅琪 林易萱 林繼聖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