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意惜洪靜湄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9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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