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址雖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然被告自民國98年11月4日即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於嘉
義監獄執行迄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見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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