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柯伯翰 聲請人因與臺中市政府北區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法官迴避及陳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非由該法官承辦或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換言之,倘訴訟尚未具體分由法官審理,或訴訟已終結,或該法官已無執行職務之情事,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可言。查本件101年度國簡上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承辦法官黃炫中業已調離原單位,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已改由 謝慧敏 法官接辦,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按黃炫中法官已非該101年度國簡上字第16號事件之承辦法官,就該民事事件,已無執行職務之可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必要,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