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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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胡欣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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