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4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號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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