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許俊賢玉山商業銀行 中山 分│93年5月28日│4,000元│0000000│││││行│││││├──┼─────────┼─────────┼───────────┼─────────┼────────┼──┤│2│許俊賢│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93年5月28日│2,600元│0000000│││││行│││││├──┼─────────┼─────────┼───────────┼─────────┼────────┼──┤│3│許俊賢│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93年5月28日│5,000元│0000000│││││行│││││├──┼─────────┼─────────┼───────────┼─────────┼────────┼──┤│4│許俊賢│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93年5月28日│4,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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