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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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新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永警
刑社字第二一九六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親親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甲○○與男子 余志賢 姦淫,代價每次新台幣肆
仟元。
二、查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固否認與余志賢姦淫,惟右開事實業據證人 蔡志明 於
警訊中證稱明確,並有警方查獲時所製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可稽
,被移送人甲○○雖辯稱:係要找友人 黃美雲 ,始至前揭賓館云云,然余志賢與
甲○○互不相識,何以同處一室,顯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