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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