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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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惠娟 代理人 傅煒程 律師複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43×10=2,58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情形及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請分列之,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所保富邦人壽儲蓄險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持有股票價值若干,並提出相關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結清其黃金存摺?所獲價金若干?目前是否尚有剩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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