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債權人 林森林 代理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鴻奕陳木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民國91年9月11日
起算之依據為何?(借據雖載「每日以貳分利計算」,但未載係利息或違約金,亦未約定清償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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