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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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汪玉琳

代理人 郭釗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身障補助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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