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巫永森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連聰敏 被告 巫桓昌
巫恒旭 徐立筠 即 徐麗雲
巫玉婕 巫恒翊
巫恒翔 林茂能 巫永琨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永固 被告 劉江文珠 ( 江德輝 之繼承人)
江瑞徵 (江德輝之繼承人)
江劉棠 (江德輝之繼承人)
江梅珠 (江德輝之繼承人)
江瑛珠 (江德輝及配偶 江賴鳳鑾 之繼承人)
林鎮祿 ( 林江日秀 之繼承人)
徐愛華 ( 江瑞堯 之繼承人)
江怡萱 (江瑞堯之繼承人)
江怡慧 (江瑞堯之繼承人)
蔡胡秀貞 ( 胡江 月英 之繼承人)
胡素貞 ( 胡江月英 之繼承人)
胡明德 (胡江月英之繼承人)
胡文貞 (胡江月英之繼承人)
胡寶貞 (胡江月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2時45分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所欲分割土地及共有人甚多,但似有漏列之共有人,請原告再為核對,避免將來無法辦理登記,另針對江流水死亡之部分為處理,更正訴之聲明。
四、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