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巫永森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連聰敏 被告 巫桓昌
巫恒旭 徐立筠徐麗雲
巫玉婕 巫恒翊
巫恒翔 林茂能 巫永琨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永固 被告 劉江文珠江德輝 之繼承人)
江瑞徵 (江德輝之繼承人)
江劉棠 (江德輝之繼承人)
江梅珠 (江德輝之繼承人)
江瑛珠 (江德輝及配偶 江賴鳳鑾 之繼承人)
林鎮祿林江日秀 之繼承人)
徐愛華江瑞堯 之繼承人)
江怡萱 (江瑞堯之繼承人)
江怡慧 (江瑞堯之繼承人)
蔡胡秀貞胡江 月英 之繼承人)
胡素貞胡江月英 之繼承人)
胡明德 (胡江月英之繼承人)
胡文貞 (胡江月英之繼承人)
胡寶貞 (胡江月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2時45分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所欲分割土地及共有人甚多,但似有漏列之共有人,請原告再為核對,避免將來無法辦理登記,另針對江流水死亡之部分為處理,更正訴之聲明。
四、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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