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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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任哲指定辯護人張欽昌律師(義務辯護)具保人 陳嘉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嘉琪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被告獲得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23號卷第11
8、123頁)。㈡嗣被告經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時合法傳喚,而無
正當理由未到庭,並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飭警執行拘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附卷可考。又本院查無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之上開說明,本院自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