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賴鈺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溪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94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94萬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用70萬6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70萬62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