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秀雯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月至3月及111年9月至10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應一併提出(請提供自109年10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4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AHD-0385);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係友人借名登記於其名下,請說明借名登記之原因及情形,並請提出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