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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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6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守忠王文智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蘇綉雀 即王文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文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王韋傑 前就讀 莊敬 工家、 豫章 工商邀同案外人 盧妙華 、王文智(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6,98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王文智已於0000000辭世,債務人王守忠、王蘇綉雀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繼承案外人王文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王文智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6,61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守忠、王蘇綉雀既為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案外人王文智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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