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58,829,308(勇利航業集團有限公司發行股數)×0.0180(美元,票面值)×13.5474%(上訴人於98年12月創立不可撤銷酌情信託TheLowndesFoundation,而TheLowndesFoundation實際持有勇利航業集團有限公司之股份)×29.50(起訴當日即
101年3月13日新台幣兌換美元即期匯率均價)=76,168,68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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