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 楊張端 即原告被上訴人 陳義川 即被告
何益泰 楊正嘉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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