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99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鋐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益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澤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份與原告簽署採購合約,向原告購買SafeHealth手套100萬盒,交貨付款前,被告公司要求先行於貨物所在之倉庫拍攝驗貨影片,並請原告先行墊付拍攝影片之作業費用,經原告於111年2月6日以支票付款後,被告公司於翌日出具手套採購保證函,保證將於收到驗貨影片後10日內,執行100萬盒手套之採購,並支付百分之30之定金,上述拍攝費用則轉為採購預付款,若未能於交付驗貨影片後10日內完成100萬盒手套交易,上述拍攝影片費用將轉為採購美金1萬元之手套,被告公司應於111年2月25日前支付1萬美元予原告。
㈡驗貨影片已於111年2月8日拍攝完畢,並由原告傳送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然被告並未依手套採購保證函第4點之約定,於10日內支付訂金並完成100萬盒手套交易,亦未依手套採購保證函的第5點之約定,於111年2月25日前付款1萬美元之採購手套價金,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被告迄未給付,爰依系爭手套採購保證函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100萬盒手套,本來兩造約定係在買方NOVELTICARTET
視訊驗貨確認後,買方才會正式下單買賣,並無約定拍攝視訊影片需要費用乙事。然而,原告卻在被告已經跟買方約定好提供驗貨影片的時間後,隔了兩天才又說拍攝驗貨影片需要付費,被告因為擔心本件手套泡湯,發生變數,因此便被迫答應,但特別交代原告「100萬盒驗貨視頻,切勿只是全部照一遍就完事,需讓買方清楚能辨知,麻煩您告知PM,謝謝」。詎料,到了約定的111年1月28日交付影片的時間,原告卻仍未交付任何影片以供買方驗貨,以致於買方發現原告說詞反反覆覆,尚且特別提醒被告要小心「她們的行為沒有準則」不要被騙。
㈡後來,原告居然又要求被告簽立系爭保證函,表示拍攝影片需要負擔拍攝費用1萬美金,需要被告簽訂該保證函才願意交付視訊影片予買方。買方代表人看完影片,居然發現影片中,根本沒有任何土耳其買方的名稱,亦無任何可供查核該批100萬盒手套之所有權確為原告之特徵,以致於買方NOVELTICARTET覺得該影片所拍攝的手套貨物,原告並未實質掌握其所有權,故而該件買賣最後並未成立。是原告既無履行實際真正拍攝該批100萬盒手套供買方查驗之義務,被告當亦毋庸支付美金1萬元作為採購手套付款。
㈢退步言之,縱若鈞院認為被告依原證一的手套採購保證函第5條之約定,負有給付美金1萬元之義務,但因該條約定僅係付款期日之約定,並非先給付義務之約定,是原告自仍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倘若鈞院認為反訴原告仍有給付該1萬美金以作為手套採購之付款,則反訴被告依上開民法規定,自亦有交付相當於1萬美金之SafeHealth手套,以每盒約7美金計算,反訴被告計應交付1428盒SafeHealth手套予反訴原告,為此,反訴原告爰依上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1428盒SafeHealth手套予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辯稱:系爭保證函第5條,除約定反訴原告應於111年2月25日前為採購手套付款1萬美元外,並約定付款之貿易條件為「交貨前電匯」(TTinadvance)。所謂交貨前電匯之貿易條件,即賣方於交付貨物之前,買方應先將貨款匯款交付賣方,兩造既已約定此一貿易條件,反訴原告如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同時履行抗辯等語。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份與原告簽署採購合約,向原告購買SafeHealth手套100萬盒,交貨付款前,被告公司要求先行於貨物所在之倉庫拍攝驗貨影片,並請原告先行墊付拍攝影片之作業費用,經原告於111年2月6日以支票付款後,被告公司於翌日出具手套採購保證函,保證將於收到驗貨影片後10日內,執行100萬盒手套之採購,並支付30%之定金,上述拍攝費用則轉為採購預付款,若100萬盒手套交易未完成,上述拍攝影片費用將轉為採購美金1萬元之手套,被告公司應於111年2月25日前支付1萬美元予原告,詎原告依約傳送驗貨影片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然被告並未依約支付訂金及完成100萬盒手套交易,亦未依約於111年2月25日前付款1萬美元之採購手套價金等情,業據提出手套採購保證函、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及兩造對話截圖等為證,被告對兩造簽立系爭保證函及未完成100萬盒手套交易乙節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並未履行系爭保證函第3條約定,開立支票予EUROIMAGE臺灣代表人,亦未履行給付該票款之義務;原告亦未履行提供實際拍攝系爭100萬盒手套現貨影片予土耳其買方NOVELTICARTET驗貨之義務,被告自無給付美金1萬元之義務等語。
㈡經查,原告已交付驗貨影片予被告,有兩造對話截圖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稱買方代表人看完影片,居然發現影片中,根本沒有任何土耳其買方的名稱,亦無任何可供查核該批100萬盒手套之所有權確為原告之特徵,以致於買方NOVELTICARTET覺得該影片所拍攝的手套貨物,原告並未實質掌握其所有權,故而該件買賣最後並未成立等語。惟兩造訂立之系爭保證函第2條僅約定「EUROIMAGE於2021/Dec~2022/Feb提供之手套現貨視頻影片,本公司保證只限於提供給買方NOVELTICARTET,若未經EUROIMAG或其指定代表人同意,絕不得提供予其他第三方,若有違約本公司及法定負責人願承擔臺灣、美國與國際一切糾紛、損失、賠償及法律責任與訴訟費用」,並未約定原告提供之手套現貨影片內容,須顯示手套有買方及賣方之名稱,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原告承諾交付拍攝之影片須有上開內容,被告據此主張原告未履行提供拍攝手套現貨影片予買方驗貨之義務,自無可採。
㈢又查,依系爭保證函第3條約定「鋐謚企業有限公司於00000000/Feb/06th交付予EUROIMAGE台灣代表人支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票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支票號碼SP-000-0000,兌現日期2022/Feb/18th)作為EUROIMAGE安排拍攝視頻之人事、作業與交通費用。本公司承諾此支票為不可退回支付款,依約定如期兌現支付,不得申請掛失或止付」、第4條約定「本公司(指被告公司)致力於買賣手套成交,本公司於收到2022/Feb拍攝之視頻10天內向HeydelaINC(指原告公司)&EUROIMAGE採購100萬盒手套,並支付30%定金(上述拍攝費用將轉為採購預付款)」、第5條約定「若此100萬盒交易未完成,上述拍攝費用將轉為採購美金1萬元等值之手套,漢崴船務代理公司將於2022/Feb/25th前支付現金美金1萬元為採購手套付款(付款條件TTinadvance)」,可知系爭保證函第3條乃係表明原告公司與供貨公司EUROIMAGE間就視頻費用之約定為何,並未涉及兩造間之權利義務,系爭保證函第4、5條始為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之約定,被告以原告未履行系爭保證函第3條約定之義務為由,拒絕給付美金1萬元,自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已將手套視頻影片依約交付,並無未履行義務之情事,依系爭保證函第4條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採購100盒手套,被告既未完成100萬盒手套之交易,原告主張依系爭保證函第5條約定,拍攝影片費用將轉為採購美金1萬元等值之手套,被告應給付現金美金1萬元為採購手套付款,自屬有據。被告雖辯稱:系爭保證函第5條約定僅係付款期日之約定,並非先給付義務之約定,被告自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語。惟查,系爭保證函第5條已載明付款條件為「TTinadvance」,亦即「交貨前電匯」,被告既不否認有此項付款條件之約定,被告自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所辯洵無可採。
㈤從而,原告依系爭保證函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反訴部分:
㈠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保證函第5條已載明付款條件為「TTinadvance」,亦即「交貨前電匯」,反訴原告既不否認有此項付款條件之約定,反訴原告自有先為給付之現金美金1萬元之義務。反訴原告既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依上揭規定,反訴原告自不得主張反訴被告應同時給付相當於1萬美元之SafeHealth手套。
㈡從而,反訴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交付反訴原告相當於1萬美元之SafeHealth手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四、本件本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本件反訴部分,反訴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簡易訴訟程序,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本訴、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