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68號
原告 張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倫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68號
原告 張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倫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