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990號

原告富霖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麗珠

訴訟代理人 羅中

被告 林柏瑾

訴訟代理人 林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296元,及其中新臺幣378,720元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8,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1,296元,及其中378,7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社區內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建物(共333.45坪)及汽車位編號33-40號、機車位編號25-30號(下合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規約,被告每月應繳納42,080元之管理費[建物每月每坪110元、汽車位每月每車位600元、機車位每月每車位100元,計算式:333.45×110+8×600+6×100=42,08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然被告自民國110年12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迄至系爭房屋於111年11月7日經拍賣登記為訴外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止,被告共積欠11個月又6日管理費471,296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原告社區規約第14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71,296元,及其中378,7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康公司),被告僅係信託受託人。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即銀康公司之負責人前曾擔任原告社區之管理委員,原告亦曾經打電話向銀康公司負責人請求給付管理費,是原告對於該事實顯然知之甚詳,自應向銀康公司請求管理費,不得向被告請求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按受託人在信託關係成立後,即成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人,而在實質上享有信託財產管理權,並負有依信託目的管理信託財產之義務與責任。且依私法自治原理,信託當事人本得於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禁止規定下,自由約定管理處分權之內容。是受託人之管理處分權,如信託當事人未另有約定,舉凡有關信託財產法律行為、事實行為、訴訟行為或取得權利負擔義務之行為,均應包括在內。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認定,在不動產信託之情形,以因信託行為取得所有權者為區分所有權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110年12月起至111年11月6日止之管理費471,296元等語。被告不爭執上開金額,但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系爭房屋係委託人銀康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登記被告為所有權人,此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頁至115頁),堪信為真實。依前揭說明,被告自110年11月15日起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有依原告社區規約繳納管理費之責甚明。被告以銀康公司始為真正所有權人,原告應向銀康公司催討管理費云云,自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原告社區規約第14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1,296元,及其中378,7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8日起(見本院卷第14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明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為之,自無庸為准許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1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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