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鋒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秀美 送達代收人江秀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