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32號附民原告A男(真實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陳昱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佑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12月9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6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