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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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 蔡澤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900元,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