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呂禮滄 原告 呂羅峰鴦 被告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自承在起訴狀內,故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萬5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