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丑○○
辛○○
戊○○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院97北簡字第16917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其提出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且相對人亦無其他財產
,有聲請人財稅資料在卷可稽,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