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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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成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5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5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胡淑芳
附表:
┌──┬──────┬─────┬─────┬─────
│編號│發票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1│350,000元│96.6.16│96.6.20│HC0000000
├──┼──────┼─────┼─────┼─────
│2│339,500元│96.6.21│96.6.21│HC0000000
├──┼──────┼─────┼─────┼─────
│3│350,000元│96.6.26│96.6.26│HC0000000
├──┼──────┼─────┼─────┼─────
│4│350,000元│96.7.01│96.7.02│HC0000000
├──┼──────┼─────┼─────┼─────
│5│339,500元│96.7.06│96.7.06│HC0000000
├──┴──────┴─────┴─────┴─────
│合計: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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