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
集人 楊泉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煌
被 告 乙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7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5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往
來明細查詢單、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暨餘額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