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
捌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