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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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
捌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