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0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2,060元
,應繳納裁判費2,100元,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550元,未
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當庭裁定諭知限
原告於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50元,查原告逾期迄今未補
繳,此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