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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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翁金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