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郁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信被告辯解之理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三、被告僅提供帳戶之一個幫助行為,雖因而幫助詐騙集團八次詐欺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幫助詐欺取財一罪。
四、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審酌被告提供人頭帳戶,因而幫助詐騙集團詐取被害人匯款,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正犯身分,助長詐騙歪風,實為詐騙集團猖獗,民眾防不勝防之重要原因,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尚無前科,本身並未參與詐騙集團,亦未分得詐騙款項,惡性情節較輕,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後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2021號被告黃郁婷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郁婷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客觀上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以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後,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 張書瑋 等8人施用詐術,致張書瑋等8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嗣因張書瑋等8人發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書瑋、 謝維仁 、 陳信亨 、 洪嘉鴻 、 曾崢 珮、歐 陽國祥 、 蔡坤 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郁婷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中之供述│號為其所申設││││(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提款卡在││││某個公園遺失了,遺失的時間││││及地點伊都忘記了。遺失前提││││款卡是放在包包內,怕忘記密││││碼,所以有將密碼寫在一張小││││紙條貼在提款卡上,除了提款││││卡及一支筆外,包包內沒有其││││他東西遺失,錢也沒少。因臨││││時要工作沒有馬上報案,隔了││││將近1個月才打電話去銀行掛││││失,但經行員告知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云云。經查:││││1.帳戶金融卡係高度屬人性之││││物,遺失事涉個人財產權益││││甚大,一般人均會謹慎保管││││,於發現遺失後,應會立即││││掛失或報警處理。惟被告自││││承發現遺失後並未立即報警││││或掛失,且遲至1個月後始││││電洽銀行欲辦理掛失,顯違││││常情。││││2.又被告雖辯稱提款密碼係寫││││在紙條貼在金融卡上云云。││││惟被告現年20歲,記憶提款││││密碼應非難事,縱選擇之密││││碼難以記憶,亦得持存摺臨││││櫃提領,或至辦理密碼變更││││後再提領,程序甚為便利、││││迅速,實無必要將密碼書寫││││在紙張上,徒增他人輕易得││││知密碼之風險。況被告於偵││││查中能輕易陳述提款密碼,││││顯見該組密碼對被告而言,││││應無難以記憶之情形,被告││││實無須將提款密碼另行記載││││於紙張之必要,是被告所辯││││尚與常理相悖。││││3.再者,詐欺集團若欲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當無可能選擇││││隨時會遭存戶所有人掛失而││││無法使用之帳戶。否則,若││││尚未將帳戶內之犯罪所得領││││出,該帳戶即被掛失止付,││││豈非無法遂其詐欺取財之目││││的。換言之,若非確知該帳││││戶所有人於相當期間內不會││││報警或掛失止付,詐騙集團││││成員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則渠等斷無使用該││││帳戶從事財產犯罪之理。而││││詐欺集團既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顯係確認││││被告不會申請掛失止付,則││││該帳戶若非被告持用,即係││││同意他人使用,被告所辯委││││無可採。││││4.被告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復無法││││提出正當理由,益徵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2│告訴人張書瑋、謝維仁、│證明告訴人張書瑋、謝維仁、│││陳信亨、洪嘉鴻、 曾崢珮 │陳信亨、洪嘉鴻、曾崢珮、歐│││、 歐陽國祥 、 蔡坤易 及被│陽國祥、蔡坤易及被害人 曾中 │││害人曾中於警詢時之指述│於前揭時地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3│告訴人張書瑋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行動網路匯款││││交易畫面、露天拍賣網頁││││資料││├──┼───────────┤││4│告訴人謝維仁、陳信亨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告訴人洪嘉鴻、曾崢珮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資料││├──┼───────────┤││6│告訴人歐陽國祥提出之網││││路匯款畫面、LINE對話紀││││錄││├──┼───────────┤││7│告訴人蔡坤易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頁畫面、LINE對話紀││││錄││├──┼───────────┤││8│被害人曾中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9│被告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二、按被告黃郁婷雖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詐欺集團成員訛詐被害人財物所實行之手段,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乙節有所認識,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幫助罪嫌。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張書瑋等8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罪嫌。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檢察官詹美鈴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是否提││號││││(新臺幣)│出告訴│├─┼───┼──────────┼──────┼─────┼───┤│1│張書瑋│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28│1萬2630元│是││││12月28日14時54分前之│日14時54分許││││││某時,以帳號qq740706│││││││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DX超合金魂代理版無│││││││敵金剛大魔神附初回特│││││││典之不實訊息,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致張書瑋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以手機網路匯款至上開│││││││帳戶││││├─┼───┼──────────┼──────┼─────┼───┤│2│謝維仁│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30│1萬2600元│是││││12月29日23時50分前之│日0時2分許││││││某時,以帳號qq740706│││││││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無敵金剛合金玩具之│││││││不實訊息,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 致謝維仁 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上開│││││││帳戶││││├─┼───┼──────────┼──────┼─────┼───┤│3│陳信亨│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28│1萬2380元│是││││12月27日23時17分前之│日21時13分許││││││某時,以帳號qr3077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DX超合金魂代理版無敵│││││││金剛大魔神模型之不實│││││││訊息,致陳信亨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上開│││││││帳戶││││├─┼───┼──────────┼──────┼─────┼───┤│4│洪嘉鴻│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29│1萬2630元│是││││12月29日11時10分前之│日11時09分許││││││某時,以帳號qq740706│││││││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DX超合金魂代理版無│││││││敵金剛大魔神附初回特│││││││典之不實訊息,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致洪嘉鴻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上開帳戶││││├─┼───┼──────────┼──────┼─────┼───┤│5│曾崢珮│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29│1萬2570元│是││││12月28日16時30分前之│日15時23分許││││││某時,以帳號qq740706│││││││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DX超合金魂代理版無│││││││敵金剛大魔神附初回特│││││││典之不實訊息,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致曾崢珮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上開帳戶││││├─┼───┼──────────┼──────┼─────┼───┤│6│歐陽國│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30│1萬60元│是│││祥│12月30日前之某時,以│日14時18分許││││││帳號qakarin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支付│││││││寶充值服務之不實訊息│││││││,致歐陽國祥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以網路│││││││匯款至上開帳戶││││├─┼───┼──────────┼──────┼─────┼───┤│7│蔡坤易│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29│5200元│是││││12月26日前之某時,以│日20時58分許││││││帳號youyuan0210在露│││││││天拍賣網站販賣│││││││SpheroBB-8BB8星際│││││││大戰STARWARS 藍芽搖 │││││││控機器人原力覺醒之不│││││││實訊息,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致蔡坤易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上開帳│││││││戶││││├─┼───┼──────────┼──────┼─────┼───┤│8│曾中│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04年12月29│1萬2570元│否││││12月29日1時前之某時│日10時34分許││││││,以帳號qq740706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DX超合金魂代理版無敵│││││││金剛大魔神附初回特典│││││││之不實訊息,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致曾中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以手│││││││機網路匯款至上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