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本件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部分(詳本院併辦卷),顯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予退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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