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二五八號
原告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現應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台北市中山區,惟兩造約定書第三十七條約定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原告設於新竹縣○○鎮○○里○○路○○○號屬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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