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丁○○相對人庚○○
丙○○壬○○戊○○己○○甲○○乙○○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暨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田慧賢附表一:
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裁判費│57,826元│├─────┼────────┤│測量費暨│30,000元││複丈費││├─────┼────────┤│合計│87,826元│└─────┴────────┘附表二:
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台幣)┌────┬─────────┬──────────┐│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庚○○│1/15│5,855│├────┼─────────┼──────────┤│丙○○│1/45│1,952│├────┼─────────┼──────────┤│壬○○│1/15│5,855│├────┼─────────┼──────────┤│戊○○│1/45│1,952│├────┼─────────┼──────────┤│己○○│5/18│24,395│├────┼─────────┼──────────┤│丁○○│7/15│40,985│├────┼─────────┼──────────┤│辛○○│1/45│1,952│├────┼─────────┼──────────┤│甲○○│1/36│2,440│├────┼─────────┼──────────┤│乙○○│1/36│2,440│├────┼─────────┼──────────┤│合計│1/1│87,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