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京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 說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959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