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 說上列聲請人與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聲請標的為工程保留款,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且經業主驗收之釋明文件(如:工程竣工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