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54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953元,及其中84,553元
自95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最高額度可達
30萬元,利率約定按年息18.25%計算之,遲延履行期間按年息
20計算利息,被告至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與利息,而前
揭債權已經讓給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
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