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85號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 賴秀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於113年3月3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