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貞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依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原本與正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