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1號
原告 蘇建彰
被告 黃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