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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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0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5,71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尚欠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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