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原告 李金來

訴訟代理人 李伊涵

呂宗達 律師

鄭育霜 律師

被告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翔

訴訟代理人 范溢芸

陳慶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月28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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