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原告 李金來
訴訟代理人 李伊涵
呂宗達 律師
鄭育霜 律師
被告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翔
訴訟代理人 范溢芸
陳慶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月28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