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育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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