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倪裕忠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柒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