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興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麗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94年7月31日│130,040元│BO0000000││││ 朱林麗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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