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請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
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7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五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94年8月5日│27,000元│AS0000000││││司 謝鴻隆 │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