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91年度交易字第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並未撤回告訴,本院91年度交易字第30號不受理判決係違法,為此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91年度交易字第30號不受理判決確定後,認上開判決係違法而為被告乙○○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本件聲請係聲請人即告訴人逕向本院為之,非由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再審,其聲請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
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正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