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